函1140086727(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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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依上,各單位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請填復附件檢核表依行政程序經權責單位決行後函報教育部核准。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連絡電話:(02)7736-5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