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函1150042596(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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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欲申請計畫者,請於115年6月30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完成國科會線上申請作業,並填具本校「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含附表利益迴避聲明書)」,經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系(所)主管、院長核章送達研究發展處各學院承辦窗口,以利校方如期彙整函送國科會,逾期或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
本案請洽研發處計畫服務組各學院承辦人。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請依國科會規定將設備完成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本校之「合作企業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本校所有)等資料,經校內行政程序簽報計畫執行單位核准後,作為計畫書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等相關文件,敬請提早作業。
※依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
合作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產學合作計畫)為原則,且不得為陸資或陸資投資、參與之企業(應提供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