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1. 為何要重複使用動物
重複使用動物主要基於實際狀況與經濟上的考量。實驗動物是道德主
體,人們有道德義務給予動物良好的照顧,而對於其他如經濟動物也不應
無端減損其動物福利,避免無謂的犧牲。
對動物重複實驗操作程序,可以減少動物的使用量,但不能減損科學
目的或因此導致動物福利不良。考慮到動物個體的壽命經歷,重複使用動
物的好處應相較於對該動物福利的損失達到平衡。
2. 為何要避免重複使用動物
避免重複使用動物主要是因為道德與科學上的考量。避免動物疼痛的
大量累積,同時實驗結束後動物的環境應該豐富化以避免極度無聊。由科
學的觀點上並不鼓勵重複使用,因為對使用過的動物缺乏定義與標準化,
背景環境的顯著的不同可能會導致須要更多數量的實驗動物及結果無法信
賴。
3. 實驗的終點
如果動物在實驗結束後仍存活,有數種選擇。其一是人道犧牲動物,
在實驗動物嚙齒類與小型動物為常見的方式。其次是繼續留用,因為有時
候動物雖因某些原因退休除役,但基本而言他們還是有使用價值,如之後
仍有實驗或是繁殖。動物可能會被贈送、拍賣給私人或專業的第三單位(如
農場或動物園),通常來說農場動物就是被屠宰製成肉品。以整體而言,實
驗終點須要仔細的衡量以及預防之後使用可能對動物健康或福利造成問
題。
4. 我國動物保護法 第 17 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
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
式宰殺之。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
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5. 歐盟 (Directive 2010/63/EU (25) L. 276/35)
對動物重複實驗,可以減少動物的使用量,但不能減損科學目的或因此
導致動物福利不良。考慮到動物個體的壽命經歷,重複使用動物的好處相
較於對該動物福利的減損是否可以達到平衡。由於存有潛在的衝突,動物
重複使用必須逐案考量。
二、申請程序:
1. 當需要動物在計畫間之轉讓時,必須先向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提
出實驗動物申請案或變更。
2. 新的動物實驗申請符合以下狀況時可申請重複使用動物:
2.1 實驗動物沒有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之情況,並應確
認動物整體健康狀態完全恢復。
2.2 實驗動物來自繁殖計畫多餘之動物,整體健康狀態符合標準。
2.3 須徵求獸醫師的意見並考慮到動物的生命週期。
(Diective 2010/63/EU Article 16)
3. 轉移動物後仍須遵照農委會監督報告中的動物別與動物來源填寫(如狗,
貓,兔,雪貂,動物,倉鼠;國外進口、野外捕獲等)
4. 動物轉移記錄必須保留, 動物臨床記錄應該至少包括:
4.1 日期
4.2 原始計劃號碼
4.3 接收計畫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