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系所已經設置實驗動物舍管理小組。
二、確認擬使用之實驗動物舍,其設備與管理已經經過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認可通過。申請人所擬使用之動物,因特殊原因,有必要寄養於其他單位之實驗動物舍或實驗動物中心時,須附足以證明寄養單位同意代養之文件。
三、填寫「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動物實驗申請表」。實驗計畫中與處理實驗動物有關之方法,若與已經發表之文獻相同或雷同、且該期刊已經遵行實驗動物保護政策時,請盡可能附上該文獻(最近五年者尤佳),以利審查。
四、申請表經過系所實驗動物舍負責人與單位主管線上簽名後,於系統送交文件,不須印出紙本。
五、若為為醫學院的計畫主持人或是飼養地點有含醫學院,應附醫學院的IACUC送審證明,其後需補同意書。
六、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會委員會進行審核。
七、審核通過核發「國立臺灣大學動物實驗申請案審查同意書」。
(經111年9月29日第87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會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確認系所已經設置實驗動物舍管理小組。
二、確認擬使用之實驗動物舍,其設備與管理已經經過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認可通過。
三、每系(所)彙整統一填寫1份「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教學用動物實驗申請表(含附表一、附表二)」。實驗計畫中與處理實驗動物有關之方法,若與已經發表之文獻相同或雷同、且該期刊已經遵行實驗動物保護政策時,請盡可能附上該文獻(最近五年者尤佳),以利審查。
四、申請表經過系所實驗動物舍小組組長與單位主管線上簽章後,線上送交文件,不須列印紙本。
五、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會委員會進行審核後,將核發同意書。
六、各課程僅需申請一次,若有修正,請填寫「國立臺灣大學動物實驗內容更改申請單」。
七、教學申請案核可期限最多為五年,五年後如須再延續,請再送件審查。
1.急件定義為五天工作天內提交申請人初次審查意見。
2.進入本會審查階段即須繳交費用。費用請見本校《動物實驗審查服務收費標準》。
(經112年9月22日第91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會委員會修正通過)
申請條件:
1. 經標準醫療行為取得的樣品,不因本動物實驗而增加程序,且本案申請人不屬於醫療團隊者。
2. 經本委員會核准之計畫僅修改計畫名稱者,其餘內容無修改。申請時須檢附申請表、核准同意書或原相關文件,以提供委員參考。並同意撤回先前已核准之申請案。
3. 經委員會實質審查通過之動物實驗,唯一不同的是測試物質、投藥途徑、投藥劑量…等相同性質試驗,該同性質試驗下次審查時得簡易審查。(此條件僅核發一年同意書)。
審查流程:
獸醫師與一位委員審查通過後,經召集委員審核後,提送委員會追認。
申請條件:
1. 動物飼養及應用地點判斷無須再作實質審查者,如因計畫補助經費單位要求而送審。由其他IACUC計畫接收之組織或檢體,未涉及使用動物。
2. 形式審查者不可填寫同意書英文部分或發給英文審查同意書,亦不可作為刊登國內科學學術期刊時證明之用。
審查流程:
申請案經本會評估得免審查並經召集委員審核後提委員會同意,得發形式審查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