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0條修正條文,增列替代役役男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業經立法院於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施行後,內政部役政署即 據以辦理支付年滿25歲以上替代役役男國民年金保險費。 內政部役政署支付替代役役男國民年金保險費自付額作業規定,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 日役署權字第 1101060230 號函頒,自 110 年 1 月 29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