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深具學術研究發展潛力或享有國際聲譽,欲延攬未到聘之編制內優秀人才,須通過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審議其聘任案後,始得提出申請。
(二) 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及學院配合自籌經費以至少達所申請總補助經費之25%為原則。
(三) 各學院之申請案每年以補助至多3件為原則。
(一) 延攬新聘人才所申請之校方補助金額如未逾校內現行其他新進教研人員相關補助,如新進教師創始經費、新進教師研究設備補助合計金額,回歸該些辦法補助之。已獲本補助之教研人員不得再申請新進教師創始經費、新進教師研究設備補助。
(二) 可補助名額及額度依審查結果及全校整體預算考量核定。(上下半年核定名額將參考本校各學期到聘人數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