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延攬人才研究補助辦法(113319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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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系(科、所、學位學程、室)及中心積極延攬學術優秀人才在本校服務,提升本校學術能量及國際影響力
(一) 申請資格:深具學術研究發展潛力或享有國際聲譽,欲延攬未到聘之編制內優秀人才,須通過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審議其聘任案後,始得提出申請。
(二) 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及學院應依所申請總補助經費,分別提出10%至25%配合自籌經費為原則。
(三) 各學院之申請案每年以補助至多3件為原則,當次申請2件(含)以上者需提供推薦排序。
(一) 執行期限:最多三年,仍須以審查結果為主。
(二) 延攬新聘人才所申請之校方補助金額如未逾校內現行其他新進教研人員相關補助,如新進教師創始經費、新進教師研究設備補助合計金額,回歸該些辦法補助之。已獲本補助之教研人員不得再申請新進教師創始經費、新進教師研究設備補助。
(三)可補助名額及額度依審查結果及全校整體預算考量核定。
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本次請各單位於114年10月7日(星期二)中午12:00前將申請書送達研發處,逾期恕不受理。
※其他申請資訊請詳閱「延攬人才研究補助申請公告」及「延攬人才研究補助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