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育本校博士班學生及博士後研究員,激勵其赴國外進行移地研究,俾進一步發揮研究潛力、掌握國際研究趨勢、拓展國際研究經驗視野及增進本校與國際研究機構交流合作,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遠學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一)博士班學生遠學補助:本校博士班學生且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曾提出最近一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計畫申請,經指導教授、系(科、所、學位學程)及學院推薦,惟未獲補助者。
(二)博士班學生遠學配合補助:本校博士班學生且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曾提出最近一次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計畫獲得補助者,為擴大其赴國外研究之效益,得提出本遠學配合補助申請,用以支持其延長國外移地研究期間至多六個月。
※申請移地研究機構以原國科會補助計畫核定之學研機構為原則,且須為其相關研究領域或綜合評比近三年世界排名前二十名之大學、國外重要國家實驗室、世界級研發單位或實驗室。
(三)博士後研究員遠學補助:現為本校聘任之博士後研究員,且獲遠學補助期間亦須受聘為本校博士後研究員,為激勵其研究潛力及促進國際研究合作,得提出本遠學補助申請,用以支持其國外研究每次至多一年。
※申請移地研究機構須為博士後研究員其相關研究領域或綜合評比近三年世界排名前二十名之大學、國外重要國家實驗室、世界級研發單位或實驗室。
(一)博士班學生遠學補助及博士班學生遠學配合補助:於每年「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計畫」公告結果後二個月內為原則,依本校研發處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二)博士後研究員遠學補助:依本校研發處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114年度博士班學生遠學配合補助及博士後研究員遠學補助,即日起至114年6月2日(星期一)止受理申請。
(一)博士班學生遠學補助:
1.由學院彙整後檢送申請文件(學生申請書【含申請書附件】)向本校研發處提出申請。
2.學研機構說明資料或本校(學院)與學研機構締結之合作備忘錄影本(若有可附)。
3.依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提出之申請資料。
(二)博士班學生遠學配合補助:
1.由學院彙整並進行審議排序後檢送申請文件(申請名單及學生申請書【含申請書附件】)向本校研發處提出申請。
2.獲國科會核定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證明。
3.學研機構排名或重要性與地位之說明資料、本校(學院)與學研機構締結之合作備忘錄影本(若有可附)。
4.依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提出之申請資料。
5.延長國外移地研究期間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推薦函。
6.延長國外移地研究期間之本校指導教授同意推薦函。
7.延長國外移地研究期間之研究計畫書(含更新之研究進度、研究成果、著作等資料)。
(三)博士後研究員遠學補助:
1.由學院或相關一級單位彙整並進行審議排序後檢送申請文件(申請名單及博士後研究員申請書【含申請書附件】)向本校研發處提出申請。
2.獲遠學補助期間受聘為本校博士後研究員之核定及聘僱文件影本。
3.學研機構排名或重要性與地位之說明資料、本校(學院)與學研機構締結之合作備忘錄影本(若有可附)。
4.赴國外移地研究期間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推薦函。
5.赴國外移地研究期間之本校計畫主持人同意推薦函,併附計畫主持人獲校內國際合作相關計畫或補助之說明(若有可附)。
6.赴國外移地研究期間之研究計畫書(含受聘計畫關聯說明)。
(一)博士班學生遠學補助:
1.補助費用:每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元以上、玖拾萬元以下(免稅),實際額度依審議結果決定。
2.補助期間:七個月至一年,不得分段。
(二)博士班學生遠學配合補助:
1.補助費用:獲補助人於執行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計畫全期完畢後,另依延長移地研究時間長度補助至多六個月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免稅),實際額度依審議結果決定。
2.補助期間:至多六個月,不得分段,補助起始日以接續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案執行截止日期為原則。
(三)博士後研究員遠學補助:
1.補助費用:依移地研究時間長度補助每次至多一年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則,如具特殊需求得另提出說明與規劃,實際額度依審議結果決定。補助期間若遇聘期中斷,則僅得補助至該聘期內,待續聘或轉聘完成後方得繼續支領,且不得超過補助期限。
2.補助期間:每次至多一年,不得分段,如補助期間提前終止博士後研究聘僱,則須依終止日期按比例返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一)博士班學生遠學補助及遠學配合補助:在學期間僅得擇一補助一次,兩者合計每年至多十五名為原則。
(二)博士後研究員遠學補助:每人至多得補助二次,每年至多十五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