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114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第2條規定: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職五年以上年資。
學術獎候選人不得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本辦法第4條規定: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本辦法第5條規定: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者,並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後,報送本部,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四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學術獎候選人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且取得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者,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本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前項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等五類。
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等2類科之名額為3名,其餘3類科各為4名,共18名,得從缺。
欲申請教師請備妥下列文件紙本各1式5份、電子檔光碟或隨身碟1份(請依教育部規定之檔案命名原則辦理):
(一)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者:
1.中文版推薦書、英文版推薦書、英文簡介CurriculumVitae (皆請附Word及PDF格式電子檔)。
2.代表著作至多5件(請附PDF格式電子檔)。
(二)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採連署推薦者:
1.中文版推薦書(含2名推薦者評語、簽章、服務機構及職稱等)、英文版推薦書(含2名推薦者評語、簽章、服務機構及職稱等)、英文簡介CurriculumVitae(皆請附Word及PDF格式電子檔)。
2.代表著作至多5件(請附PDF格式電子檔)。
(三)教師可同時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惟申請資料請分別備妥。
(一)學院推薦表及申請文件最遲請於1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以便簽送達研發處,俾利後續召開研發委員會議,審查結果簽奉校長核可後,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二)推薦表:
1.彙整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之教師名單,辦理實質審核並提供推薦先後順序,始得提研發委員會議。
2.彙整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採連署推薦之教師名單,辦理行政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及其正確性,不須列出推薦先後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