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2年5月1日起 ,對於應持續審查但未送審案件
上述公告係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研究計畫持續審查標準作業程序書」之規定:
1. 本委員會核發之核可證明文件,其效期依審查委員判定之追蹤頻率而定,最多不能超過一年。微小風險類別及全委員會審查類別之研究計畫在核可證明文件期滿後擬持續進行,計畫主持人應在核可證明到期前6至12周間,依照持續審查送件核對單,備妥持續審查申請表和相關文件,送交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中心進行審查。
2. 計畫主持人若擬同時進行計畫變更,可備妥變更申請之相關文件,同時提出變更申請,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中心即分別以「持續審查」和「變更審查」二份案件受理進行審查程序。變更審查相關規範請見本委員會〈研究計畫變更之審查 標準作業程序書〉。
3. 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中心至計畫核可證明到期前6周,未收到該計畫結案報告或持續審查申請或提出撤案申請,則應通知計畫主持人提出結案報告或申請持續審查或提出撤案申請;若經提醒,仍未能於倫理審查核可日到期日起30日(工作日,下同)內提出持續審查申請或結案報告審查申請或提出撤案申請,則第31日起,本委員會將暫停受理該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倫理審查新案,直至計畫主持人提出持續審查申請或結案報告審查申請後,始得重新受理;但此時提出持續審查申請或結案報告審查申請者,經審查且已通知其持續審查申請或結案報告審查之初審結果後,若因不回復審查意見且經研究倫理中心發出最後通知的10天內仍未能完成回復與修正者,得由研究倫理中心將該新案逕予撤案。
4. 凡研究計畫僅單純延長執行期限並已獲經費補助單位同意且計畫其他內容均無變更者,在申請計畫變更後,如自開始執行日起算之計畫執行期限已超過一年,須同時申請持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