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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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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申請倫理審查之教育訓練時數要求
人體研究計畫申請倫理審查教育訓練時數要求公告
  1. 受《人體研究法》管轄之「人體研究」計畫,研究計畫主持人兩年內須具備6小時研究相關教育訓練時數;送審時若未具備時數,應檢附親筆簽署之切結書,保證於送審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2. 自 2017年 5月 1日起實施。
  3. 兩年內具備 6小時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數,計算方式由送審日期起往前推算兩年。 
  4. 定義:
  • 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 人體檢體: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
檔案下載:
教育訓練時數要求公告
檔案大小: 140kb
「國立臺灣大學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認列之研究倫理課程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通過之審查會辦理之研究倫理教育訓練、
  2. 線上課程-CITI Program(註冊使用說明user guide)、
  3. 線上課程-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研究倫理(Human Protection)課程。

 

*註:本委員會/本中心僅認列研究倫理(Human Protection / Human Subject Research)課程,不認列學術倫理(Integrity /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RCR))課程,認列辦法與認列清單如下說明。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研究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認列辦法
  1. 本表所認列之64門課程清單,每門課採認20分鐘,以3門課為一單位,即每3門課採計1小時,以此類推;未滿3門課不予採計。 
  2. 採認時間點以線上課程完成清單上記載之時間起算,2年內有效。
  3. 本線上課程認列為研究倫理教育訓練時數,僅予以採計一次。
檔案下載:
NTU-REC認列清單20240514更新課程公告
檔案大小: 227kb
本校學生倫理審查申請案之研究倫理教育訓練要求

受《人體研究法》管轄之「人體研究」計畫,其研究計畫主持人需提供新案送審日起算的前兩年內,具備6 小時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時數之證明;送審時若未具備時數,應檢附親筆簽署之切結書,保證於送審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若研究計畫實際執行人為具有學生身份,如博、碩、學士論文研究計畫或科技部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則不論該學生是否為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不論是否為人體研究案,均須具備兩年內6 小時之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時數;送審時若未具備時數,應由該學生檢附親筆簽署之切結書,保證於送審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若無法依所切結之時間完成教育訓練,研究倫理中心得發函正式撤銷倫審核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