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訓練時數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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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委員會/本中心僅認列研究倫理(Human Protection / Human Subject Research)課程,不認列學術倫理(Integrity /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RCR))課程,認列辦法與認列清單如下說明。
受《人體研究法》管轄之「人體研究」計畫,其研究計畫主持人需提供新案送審日起算的前兩年內,具備6 小時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時數之證明;送審時若未具備時數,應檢附親筆簽署之切結書,保證於送審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若研究計畫實際執行人為具有學生身份,如博、碩、學士論文研究計畫或科技部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則不論該學生是否為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不論是否為人體研究案,均須具備兩年內6 小時之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時數;送審時若未具備時數,應由該學生檢附親筆簽署之切結書,保證於送審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若無法依所切結之時間完成教育訓練,研究倫理中心得發函正式撤銷倫審核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