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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與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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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國際合作計畫
計畫申請

申請流程

  1. 請至國科會系統提出申請案。
  2. 請填寫「國科會國合計畫校內申請書」,核章後送至研發處。
  3. 由研發處彙整造冊,備函送國科會。

請務必以Email或電話聯絡本處承辦人,以免計畫遺漏。

計畫徵求時程

拋光計畫-隨到隨審(全年)

申請案應於規劃之計畫執行起日(且不得晚於計畫書中所列出國參與學術活動起日)之2個月前提出(須獲國科會核准後方得執行)。

龍門計畫、雙邊交流案、雙(多)邊協議國際合作計畫-年度中徵求

請依校內公告之截止期限及申請流程辦理,詳見「計畫申請最新消息」。

歐盟跨國多邊合作計畫歐盟計畫起始執行1年內

依「成功參與歐盟跨國團隊科研暨創新計畫方案」,所提計畫經歐盟審查通過者,本國團隊須於該歐盟計畫起始執行1年內向國科會提出「專題類隨到隨審之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Joint Call)」申請案。

歐盟計畫聯絡人
  • 計畫申請相關問題或協助(如:尋求歐洲合作夥伴),請洽國研院林惠珊小姐
    • 電話:(02)6630-8235
    • 信箱:heu.nstc@gmail.com
  • 國科會聯絡人:科國處湯卿媺研究員
    • 電話:(02)2737-7557
    • 信箱:cmtom@nstc.gov.tw
歐盟網站
計畫簽約及請款

請依經費核定清單計畫相關法規辦理。

拋光計畫

  1. 請計畫主持人於收到國科會核定公文後1個月內至國科會系統線上簽署執行同意書。
  2. 本處併案辦理簽約及請撥暫付款(總核定金額80%之款項),未撥款項待辦理經費結報時再依實支結果歸墊餘款。

龍門計畫

  1. 請計畫主持人於收到國科會核定公文後1個月內至國科會系統線上簽署執行同意書。
  2. 本處併案辦理簽約及請撥第1期經費
  3. 計畫執行日起第6個月後,本處請撥第2期經費

雙邊交流案

交流案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辦理為原則,所需費用由本校先行墊付,俟執行完畢後辦理結報再撥款歸墊。

雙(多)邊協議國際合作計畫(含歐盟計畫)

循一般專題計畫簽約及請款流程,詳見「計畫核定及申覆」。

計畫申請階段或計畫核定後,若國外合作機構有其他文件(如:letter of acknowledgementconsortium agreement)需簽署,請以專簽辦理用印。

【註】請登入公文系統,使用定型稿 9-13

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

請依國科會核定函經費核定清單計畫相關法規辦理。

拋光計畫、龍門計畫、雙邊交流案(I類計畫)

  1. 國科會審核事項:請至國科會國合相關系統辦理。
  2. 校內審核事項:請下載「經費流用及變更申請表」,核章後送研發處、主計室。

雙(多)邊協議國際合作計畫(含歐盟計畫)

循一般專題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流程,詳見「國科會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申請」。

計畫結報

請依國科會核定函經費核定清單計畫相關法規辦理。

經費報銷問題,請洽主計室

拋光計畫、龍門計畫、雙邊交流案(I類計畫)

請備妥以下文件,送研發處辦理結案。

  1. 國科會核定函、經費核定清單各1份
  2. 國科會變更同意函、變更後經費核定清單各1份:計畫曾向國科會申請經費流用及變更才需檢附。
  3. 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2份:請計畫主持人至國科會系統填寫報銷金額,於製表人一欄核章。
  4. 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1份:如計畫曾辦理校內經費流用及變更才需檢附,填妥後請先送主計室核章
  5. 擔任補助職位證明1份:僅拋光計畫需檢附。
  6. 報銷單據(主計室審核通過):僅雙邊交流案需檢附。

雙(多)邊協議國際合作計畫(含歐盟計畫)

主計室辦理結報:

  • 總區:主計室第二組
  • 醫公衛學院:醫學院會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