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務必以Email或電話聯絡本處承辦人,以免計畫遺漏。
申請案應於規劃之計畫執行起日(且不得晚於計畫書中所列出國參與學術活動起日)之2個月前提出(須獲國科會核准後方得執行)。
請依校內公告之截止期限及申請流程辦理,詳見「計畫申請最新消息」。
依「成功參與歐盟跨國團隊科研暨創新計畫方案」,所提計畫經歐盟審查通過者,本國團隊須於該歐盟計畫起始執行1年內向國科會提出「專題類隨到隨審之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Joint Call)」申請案。
請依經費核定清單、計畫相關法規辦理。
交流案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辦理為原則,所需費用由本校先行墊付,俟執行完畢後辦理結報再撥款歸墊。
請循一般專題計畫簽約及請款流程,詳見「計畫核定及申覆」。
計畫申請階段或計畫核定後,若國外合作機構有其他文件(如:letter of acknowledgement、consortium agreement)需簽署,請以專簽辦理用印。
【註】請登入公文系統,使用定型稿 9-13。
請依國科會核定函、經費核定清單、計畫相關法規辦理。
請循一般專題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流程,詳見「國科會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申請」。
請依國科會核定函、經費核定清單、計畫相關法規辦理。
請備妥以下文件,送研發處辦理結案。
由主計室辦理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