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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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109年11月13日科部綜字第1090069089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二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科技部來文、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法規全文如附檔。
修正重點如下:
原第一項第一款規範「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得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計畫之期限為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一節,考量針對擔任特定職務(如講師、主治醫師)或醫藥相關人員從事研究工作須滿一定年限始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其起聘之日尚不具計畫主持人資格。為使此類人員亦有三年之期限得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計畫,爰申請期限起算日增列「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避免縮減此類人員首次申請計畫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