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並促進本校核心研究群和校內規劃之重點整合型專案計畫以既有基礎與國外團隊建立多元、長期的國際合作與聯盟,以提升國際影響力,開放計畫團隊得搭配原計畫提出『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經費』之申請。
本校核心研究群計畫與校內規劃之重點整合型專案計畫之團隊,以團隊為單位提出申請,得由總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代表提出,每年以參與一件次為限,並需有明確合作對象且於申請時取得國際合作方之同意合作意向簽名。
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依研發處公布時間為準。上半年之申請案,得從當年度開始執行;下半年之申請案,原則上從次年度開始執行。
辦理國際合作所需之業務費(含移地研究之公費)、赴國外差旅費與邀請國外學者來臺經費(以落地接待之費用為原則),不補助設備費及人事費。
所補助之經費得用於國際合作與交流相關項目如:
(一)教師、研究人員、研究生移地研究或駐點研究;
(二)舉辦研討會、工作坊或論壇;
(三)短期講學、系列演講或開授課程等之費用。
透過此加值計畫之執行,期能推動及達成:
(一)形成或參與區域式或議題式夥伴聯盟(hub);
(二)共同指導學生;
(三)協助爭取或參與大型計畫、合設中心或實驗室;
(四)國際共同發表等深入長期之國際合作與夥伴聯盟關係。
經費編列與支用依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可為單年或多年期計畫,最長不超過原計畫執行期限,且申請時「原計畫」執行期間至少應餘一年以上。
多年期計畫經費應分年規劃編列;每研究群或整合計畫團隊之擴充加值經費補助以全程總額上限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以總計畫為單位進行核定,每年以執行一件為限。
(一)「擴充加值國際合作計畫」內容須與原計畫相關。
(二) 具有前瞻性、創新性或發展性之優勢、關鍵、重點領域與課題。
(三) 具國際競爭力之前景。
(四) 計畫主持人之學術表現和國際經驗。
(五) 境外策略性合作團隊的能力和表現。
(六) 合作的必要性和加值效果。
(七) 國際合作所產生的預期具體成效。
(八) 符合本計畫之目的。
(九)「團隊對團隊」及「本校重點姊妹校」之國際合作計畫將優先考量。
(一) 計畫主持人若獲得本補助項目的資助,應在繳交「原計畫」年度成果報告時,同時提交「擴充加值國際合作計畫年度成果報告」,以作為次年度經費核定及未來申請案審核的參考。
(二) 多年期加值計畫,於提交「擴充加值國際合作計畫年度成果報告」時,若遇有次年度執行內容變更,請於年度成果報告中一併說明。
(三) 發表國際合著論文為重要績效指標,將視各團隊國際合著情形核定未來計畫。
填具計畫申請書並檢附原計畫書於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23時59分前以電子公文方式,線上送達研發處,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