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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與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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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流程
計畫申請

法令依據:《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計畫徵求公告辦理。

一、年度大批計畫

  1. 計畫申請時間:為每年 11~12 月份。
  2. 計畫主持人於國科會線上申請送出(不需繳交書面資料)。
  3. 系所承辦人員於國科會線上確認計畫,並彙整全系名冊送交各院。
    ※ 已退休之教學、研究人員,如為:
    - 中央研究院院士
    - 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
    - 獲國科會(含原國科會)傑出研究獎。
    - 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
    - 其他相當獎項經國科會認可者。
    經承辦單位於申請研究計畫時簽呈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始得申請。
    註:請承辦單位各系(所)將此說明簽呈併附於計畫申請名冊後。
  4. 各院於本校規定時間內,彙整全院計畫申請名冊送交研究計畫服務組辦理函轉國科會申請。

 

二、新進人員計畫(隨到隨審)

  1. 計畫申請時間:計畫主持人從未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3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
  2. 計畫主持人於國科會線上申請後,並登入本校公文管理資訊系統創文(路徑:公文系統 > 公文製作 > 機關定型稿/研發處定型稿 > 9-12L.新進教師國科會計畫申請函),連同個人資料表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證明各1份循程序簽核函送國科會申請。

 

三、一般專題計畫

(一)非產學合作計畫(個別徵求)

  1. 計畫申請時間:依國科會各計畫類型徵求公告規定。
  2. 計畫主持人完成國科會線上申請作業,並列印國科會線上產製之計畫基本資料(表CM01),經計畫主持人、系所、院(中心)於該表核章後送研究計畫服務組函轉國科會。

(二)產學合作計畫(一般產學)

  1. 計畫申請時間:每年受理2次(5月~6月及11月~12月);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主持人得專簽敘明具體事由後,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2. 計畫主持人完成國科會線上申請作業,並列印國科會線上產製之計畫基本資料(表CM01) 並填具本校「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含附表利益迴避聲明書)」,經計畫主持人、系所、院(中心)於該表核章後送研究計畫服務組函轉國科會。
  3.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請依國科會規定將設備完成評價資料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予本校之「合作企業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本校所有) 等資 料,經校內行政程序簽報計畫執行單位核准後,作為計畫書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等相關文件。
  • 申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Q&A:連結

 

四、國際合作計畫

 

 

承辦單位
研究計畫服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