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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與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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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計畫

 

申辦時間:依委託單位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

 

注意事項:

  1. 依照委託單位類別下載本校「建教合作計畫申請書」:
    (一) 政府機關(構)計畫
    (二) 非政府機關(構)計畫(公司、財社團法人計畫案)
  2. 製作議定或約定份數之合(契)約書。
  3. 建教合作計畫申請書填寫完畢後經計畫主持人、系(所)主任、院長核章,合(契)約請計畫主持人於用印處簽核。
  4. 如需備文函送委託單位,請於本校公文系統參照研發處定型稿(9-1~9-12)創稿及簽核完成後併送。
  5. 將申請書併合(契)約書(含計畫書)等文件,政府機關(構)計畫送研究計畫服務組,非政府機關(構)送產學服務組,並續送主計室及總務處出納組(如有開立領據)辦理。
  6. 管理費標準依《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規定編列。
  7. 年度計畫經費達新台幣300萬元之計畫案,需會簽秘書室至副校長室決行,定期提行政會議報告。
  8. 依《印花稅法》第6條之規定,本校簽定之合(契)約書免貼印花稅。

 

 

 

申辦時間:依委託單位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依980727校研發字第0980031741號函辦理。

注意事項:
  1. 申請方式:請計畫主持人至研發處網頁「參與研究計畫投標資訊系統」線上登錄擬投標標案之相關資料後,列印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循程序簽核後送研究處辦理。【*若屬衛生福利部或國衛院「委託科技研究計畫」案,請務必執行新增標案作業!】。(同步輸出之函稿僅供參考。如需,請配合本校新公文管理系統之實施,另行創稿。)
  2.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故同一標案有二位(含)以上教師申請時,請將擬投標之研究計畫書(或服務建議書)送研發處審核,俾憑選出代表本校投標之案件。
  3. 有關本校員工總人數、身心障礙人數及原住民人數資訊,請洽人事室網頁查詢。
  4. 依《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5條之規定,本校投標時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