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之技術其歸屬應如何認定?
A:
1.科技部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科技部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中會註明成果之歸屬單位。
2.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之成果,則應視本校與廠商簽訂之產學合作契約中之約定而定。
3.其他政府機構或廠商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則視本校與該機構或廠商簽訂之契約而定。
4.利用本校資源之研究成果,則歸屬於校方。
辦理技術移轉需填寫哪些表格?
A: 由教授提出技術移轉申請時,應先填寫「技術移轉教授申請表&資料表&利益揭露表」,填寫後送申請人所屬院長、系主任/所長會章後再送至產學合作總中心。產學合作總中心將進行技術內容公告或舉辦技術發表會等活動進行技術媒合,待有企業提出技轉授權需求時,再請該企業填寫「技術移轉廠商申請表&開發計畫書下載&技術移轉利益揭露聲明書」,接著進行利益迴避會議、廠商遴選及技轉作價等相關會議,並於合約協商完成後,進行技轉合約簽署(請參考「技術移轉合約範本」)、技術授權金分配、追蹤技術實施情形及衍生利益金繳納等程序。
技術移轉之權利金如何分配?
A:
研發成果權利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於扣除回饋資助機關、校方及發明人成本(含專利申請費用)、分配推廣有功人員之比率至多5%等部分後,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專利授權案件,其分配比率如下:校方20%、發明人70%、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10%。
(二)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案件分配比率如下: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10%、發明人20%、其餘70%由校方及發明人分配比率依雙方出資比率決定之。
(三)非專利授權案件,其分配比率如下:校方40%、發明人50%,發明人所屬單位10%。
(四)若本校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另有決議,依其決議辦理,不適用一至三款規定。
※專利授權案之專利,其提案日為民國101年4月15日(含)前之個案適用既有規定如下:
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技術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之收入,如有政府出資者先扣除回饋資助機關20%的比例及專利申請相關費用後,依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甲、經本校同意提出專利申請者,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歸校方所有,校方再依第七條發明人所選擇之申請費用分攤方案進行分配,其比率如下附表:
專利費用 |
校方 |
發明人 |
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 |
備註 |
甲 |
70% |
20% |
10% |
5% |
乙 |
40% |
50% |
10% |
10% |
丙 |
30% |
60% |
10% |
30% |
丁 |
20% |
70% |
10% |
50% |
乙、透過報備程序自行申請專利者,進行技術移轉時須辦理專利讓與,權利金收入需先扣除校方、發明人、發明人所屬單位負擔之專利申請及相關費用後再據以分配,但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次技術移轉權利金40﹪為上限,不足部分待下次收取權利金時同樣先予以扣除後再進行分配。
研究成果是否須於取得專利權之後始能授權他人使用?
A: 研究成果不一定要取得專利權才能授權他人使用。不打算申請或打算申請、正在申請專利中的研究成果皆可授權他人使用。上述三種情況的差別是保護途徑不同。專利權有專利法加以保護,其他情形就必須用簽訂保密契約或營業秘密的方式來加以保護。然皆可進行技術移轉。
技術移轉案的授權條件是固定的嗎? 原則為何? 由誰決定?
A:
由於每個技術內容不同,產業特性也各異,因此每個技術移轉案的條件都不完全相同。依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基本的原則為有償、非專屬授權,授權對象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但在特定的狀況下,仍有協商的空間。一些常見的條件如下:
1.授權金:
(1)簽約後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授權金額之初步擬定,可由成本 (如計畫經費) 以及市場 (如未來產品或相關產品之產值) 兩大因素考量。
(2)建議與產學合作中心討論後,由經理人代表與廠商協商。
2.衍生利益金:
(1)一次性支付,或廠商產品上市後,以銷售總額之特定百分比支付。
(2)衍生利益金之百分比,通常視產業、產品特性而異。
(3)一次性支付可較快有收入,若產品生命週期長或市佔率高,以銷售總額之特定百分比支付的方式可能收取較多的衍生利益金,兩種方式各有優點,與產品、產業特性有關。
3.產品上市期限:
學校從事技術移轉的目的,主要是希望研發成果能獲得實現或商品化,為避免廠商技轉之目的為阻止其他競爭對手使用,或是不積極進行商品化,因此合約內訂有產品上市期限之約定。
4.校名(徽)使用與權利保護:
為避免廠商濫用校名、校徽等與學校有關聯之文字或圖片,總務處訂有「商標使用申請及管理規則」。
與其他學校或研究單位共同研究之成果授權時需注意什麼事情?
A: 研發計畫如果是與其他學校或研究單位共同合作,而產生之研究成果,在授權時應依照當初合作開發契約書內容按約定執行,原則上應該於計畫開始前先協議好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雙方權利義務,在授權時應秉持公正、公開並評估技術的市場價值,以訂定適當之權利金與衍生利益金,再依照成果歸屬之協議,按照技術貢獻比例進行分配。
什麼時候進行產學合作? 什麼時候進行技術移轉?
A:
1.若廠商欲合作之標的,目前尚未有已完成之成果,則可透過產學合作與廠商進行合作。
2.科技部與農委會等機關 (定期或不定期) 設有產學合作計畫,可參考主管單位網站進行申請。(計畫申請時程及程序,請洽研究發展處研究計畫服務組)
3.若為已完成之研發成果,透過技術移轉授權與廠商使用。
何時提出技轉申請?
A:
教授提出技術移轉申請的時機有下列幾個:
1.研發成果產出時:當教授在執行各項研究計畫的過程中有任何的研發成果產出時,即可馬上提出技術移轉申請,產學合作總中心於收到申請資料後,將會透過各種場合(如技術成果發表會、政府單位舉辦之發明展獲成果展…等)進行技術推廣與媒合工作,積極尋找授權對象。
2.申請專利保護時:當教授提出專利申請時,亦可同時提出技術移轉申請,產學合作總中心將協助教授進行技術推廣與媒合工作,積極尋找授權對象。
3.已與特定企業洽談技術移轉時:當教授開始與特定企業洽談技術移轉時,可以向產學總合作中心提出技術移轉申請,產學合作總中心將協助教授召開遴選/作價會議、技轉合約談判與簽署等相關工作,全力促成技術移轉的推動。
科技部產學合作合約簽訂應注意事項為何?
A:
1.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有辦理期限,請配合本校流程辦理,以免逾期而被註銷該計畫。
2.建議採用本校依科技部擬定且通過認可之合約範本,以利順利完成簽約流程。
3.科技部對授權條件限制嚴格,若需修改合約須行文至科技部,由科技部進行確認待審核通過後才可修改,惟應注意辦理期限以免延誤計畫進行。
4.合約簽約事宜外之行政流程請洽本校計畫服務組詢問,電話:02-3366-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