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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 發明人自行申請之專利,請於106年12月31日前轉回校方,逾期即不再受理申辦。
公告日期
2017-11-08

依照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

第六點 本校同仁在本校任職期間或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應以本校為專利權人。

經主管機關稽核後要求,本校以教授個人為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之情況,需於近期辦理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讓與回校方。

 

敬請本校教授(以下簡稱發明人)將於臺大任職期間內,申請在個人名下之專利,依照”以發明人名義報備自行申請之專利召回方案”(請參照說明與附件)將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讓與回本校,若專利獲准五年以上可不轉讓回校方直接進入終止維護程序,在完成終止維護程序後發明人才能停止維護專利。

 

案件分類如下:

 

1. 已報備案 :

請發明人以簽呈敘明案件狀態(申請日號,承辦事務所,案件狀態),經校方簽准後始得辦理專利權或申請權讓與程序與委任狀用印

 

2. 未報備案 :

請發明人檢附專利讓回學校承諾書及研究成果教師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 以簽呈敘明案件狀態(申請日號,承辦事務所,案件狀態),經校方簽准後始得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讓與程序與委任狀用印或簽名,本類案件的轉讓費用由教師全額負擔。

 

3. 大陸專利案 :

仍維持以發明人代替校方為專利權人

 

上述資料需齊備後方能辦理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讓與作業,相關轉讓費、維護費用或進行放棄維護作業,請參閱報備案召回之維護費用預繳方案進行辦理。

 

已獲准專利部分,在專利權人變更為本校後,案件全數由產學總中心依照校內規定統一管控專利維護程序與專利帳單核銷,提案教授必須先依照『報備案召回之維護費用預繳方案』預繳下一期維護費用至校方。

 

本作業以提出簽呈之日期至106年12月31日止,未報備過的案件需要提供『研究成果教師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逾期即不再受理申辦。

檔案下載:
附件一專利讓回學校承諾書_1
檔案大小: 31kb
附件二研究成果教師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_1
檔案大小: 1103kb
附件三 報備案召回之維護費用預繳方案
檔案大小: 83kb
附件四:以發明人名義報備自行申請之專利召回方案(已報備案)20170913
檔案大小: 187kb
附件五:以發明人名義報備自行申請之專利召回方案(未報備案)20170913
檔案大小: 22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