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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公告
公告日期
2018-05-23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一百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八 月十八日。為簡化公立學研機構技轉衍生之股票處分程序,科學技術基本 法第六條第二項,已修正明定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包含股票)不受國有財產 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俾執行研發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為完備後 續執行之配套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財產上利益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之研發成果管理機制內容,並增訂文 件保管及股權處分管理機制等。(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利益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有之要項。(修 正條文第五條) 

四、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對外進行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 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核或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之 利益關係。(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簽辦、審議或核決人員,如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 利益關係存在,應自行迴避。(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學研機構得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權責命應自行迴避者迴避,並予研 發成果創作人於審議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 辦法規定揭露或迴避者,本部應不予獎補助。(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 條) 

八、刪除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之原則 性規定;並刪除研發成果再為讓與或授權者亦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 

九、刪除於我國管轄區外製造或使用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增訂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於本部階段性任務等更 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部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者 ,其收入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得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 2 式為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一、增訂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研發成果創作人及推廣有功人員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二、增訂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就研發成果 定價免除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檔案下載: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檔案大小: 124kb
科技部函
檔案大小: 523kb
科技部學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法總說明
檔案大小: 202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