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業經112年12月26日第3160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自費申請專利案」、「歐盟專利獲准進入各國程序之專利」納入「不須進行專利審議」範圍。
(二)為使發明人所屬單位涵蓋更全面,刪除原「(院系所)」之加註文字。
(三)為完整成果授權樣態,新增「讓與」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