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3124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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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111年7月19日第3124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名稱修正為「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二)新增發明人不繳納費用時,本校得依第8條規定決定專利是否繼續維護。
(三)新增快速無償授權樣態。
(四)新增施行細則由研發處處務會議定之。
(五)專利申請及維護程序、終止維護流程、研發成果運用樣態程序移至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