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8日第292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12月27日第293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2月19日第30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7月9日第30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3日第30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6月23日第307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立法宗旨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教職員工生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之研發成果,並鼓勵衍生新創企業之發展,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訂定本要點。
二、權益規定
本校教職員工生(含離職、退休人員)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欲使用本校研發成果而衍生新創企業,應依本實施要點辦理。
三、名詞定義
本要點之衍生新創企業係指運用本校研發成果,由本校所屬教職員工生(含離職、退休人員)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組織新創團隊,且新創提案申請時尚未登記為營利事業,校方及技術發明團隊得以技術或勞務作價出資入股該新創企業。其後依公司法成立公司,本校所取得之股權不得超過該公司50%。
四、處理流程
本校衍生新創企業相關事宜由研究發展處統籌為權責單位,申請流程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 新創提案人提出「衍生新創企業申請表」。
(二) 新創案件包含之相關專利與技術進行公告程序。
五、新創估價會議及新創審議會組成
新創估價會議由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主管為召集人,邀請技術專家三至五人擔任委員。
授權金可包含現金及股權。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應扣除上繳資助機關金額,再進行分配。
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無須歸墊專利及研發成本,也無須分配給院系所。
經新創審議會同意者,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分配給技術發明團隊。校方之分配比例由新創審議會決議,若有資助機關之特別規定,得從其規定。
七、借調與兼職
本校專任教師參與新創企業,如有借調與兼職之情事,應依本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要點」、「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專任教師(含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代表學校官股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辦法」規定辦理。
新創提案人取得新創條件授權通知書後,應於六個月內與本校簽署衍生新創授權合約,後續並依本要點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九、利益資訊揭露
新創案提案人應依相關規定進行利益資訊揭露。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