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百0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二七0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0三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八0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彰積極投入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研究人員、研究團隊及技術移轉有功人員,爰依校方程序辦理及運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核撥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奬、績優技術移轉中心奬助金,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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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準則所稱獎勵金,指國科會傑出技術移轉貢獻奬之獎勵金,本校就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完成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得向國科會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奬」,獲奬後由國科會核給奬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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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傑出技術移轉貢獻奬獎勵金發給對象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發明人:百分之五十。
二、校方:百分之二十五(其用途應限於研發成果管理維護及推廣,並比照「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發明人所屬單位(含院、系、所、中心):百分之十五(其用途應限於研發成果管理維護及推廣,並比照依「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技術移轉有功人員:百分之十。
前項第四款由「技術移轉個案有功人員獎勵審查委員會」依貢獻度之比例審議分配,委員會成員包括主任秘書、研究發展處研發長、總務長、主計室主任與獲獎之技術發明人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研究發展處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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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國科會補助本校技術移轉單位(研究發展處)之績優技術移轉中心之獎助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校方應提列不低於國科會核定獎助金額之配合款共同支應於該單位之營運。
本條之適用應依國科會奬助之標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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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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