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產學合作績效獎勵金分配準則
檔案大小: 107kb
108.6.25本校第304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獎勵行政單位推動產學合作,表彰積極協助產學合作與促成研究發展成果技術移轉、衍生新創之有功人員,爰依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訂定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產學合作績效獎勵金(以下稱獎勵金),係指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第十二點分配推廣有功人員之金額。
三、獎勵金發放指標
本校技術移轉權責單位(即產學合作總中心)須訂定年度績效總指標,若年度績效指標達成,可發放之獎勵金總額為100%;若未達標,可發放之獎勵金總額由研發長及產學合作總中心主管視績效核定,以獎勵金總額的50%為限,其餘則歸還校權利金帳戶。
四、獎勵金發給對象及分配比率
可發放之獎勵金總額,70%分配予產學合作總中心之編制內教職員、約用工作人員及專任計畫人員;30%由研究發展處統籌分配及運用。
五、獎勵金發放總類:
(一)個人獎勵:參考產學合作總中心同仁之專利管理工作品質、促成技術移轉/衍生新創件數、簽約金與實收金總額、服務品質與效率、行政法務支援協助貢獻及直屬主管考核意見等量化與質化資料,評定獎勵金發放數額。個人獎勵金發放總額為可發放之獎勵金總額扣除團體獎勵總額。
(二)團體獎勵:若年度績效指標達成,得依照每位產學合作總中心同仁月薪為基準,計發一定比例之團體獎勵,團體獎勵金發放總額以可發放之獎勵金總額之50%為限。
六、績效獎勵金分配由研究發展處提報相關人員之獎勵金金額,陳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七、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