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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告日期
2023-12-01

103.05.20  第28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2.19  第303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0.31  第315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2.01  發布修正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設置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以負責辦理技術移轉案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相關事宜,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方式。

二、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審議。

三、負責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內部控管相關事宜。

四、其他與利益衝突迴避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五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本校副校長一位、研發長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主任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學者專家聘任之。

二、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期滿得連選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給諮詢費、旅費及出席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除當然委員外,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指定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知會全體委員,並經徵得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本委員會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扣除前項情形之委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於審議利益衝突迴避案件時,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必要時得請校外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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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1121031第3157次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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