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20 第28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2.19 第303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0.31 第315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2.01 發布修正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設置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以負責辦理技術移轉案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相關事宜,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方式。
二、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審議。
三、負責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內部控管相關事宜。
四、其他與利益衝突迴避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五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本校副校長一位、研發長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主任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學者專家聘任之。
二、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期滿得連選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給諮詢費、旅費及出席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除當然委員外,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指定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知會全體委員,並經徵得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本委員會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扣除前項情形之委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於審議利益衝突迴避案件時,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必要時得請校外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