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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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5發布】
103.5.20 本校第281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2.19本校第30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利益揭露及衝突迴避審議,依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第十一點第三項設立「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之方式。
二、利益衝突迴避審議。
三、利益衝突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之內部控管。
四、其他與利益迴避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運作如下:
本委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五至十一人,由副校長一位、研發長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學者專家聘任之,任期為二年,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知會各委員,並經徵得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召集人於利益衝突案件作成決定之前,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必要時得請校外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給諮詢費、旅費及出席費。
第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