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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告日期
2023-12-01

103.05.20  28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2.19  3030行政會議通過

112.10.31  3157行政會議通過

112.12.01  發布修正全條文

 

第一條 國臺灣學(下稱本校設置利益迴審查委員下稱本委,以負責辦理技術移轉案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相關事宜,訂立臺灣學利益迴避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本辦

第二條 本員會務如下:

一、訂應揭露之利益及方式

二、利衝突迴避案件之審議。

三、負責利衝突迴避訊揭露之內部控管相關事宜

四、其與利益衝突迴避有關之項。                            

第三條 本員會置委召集人五至十人,其組成如

一、當然委由本校副校長位、發長及發處合作總心主任擔任之,其餘員由校就校內學者專

二、委員任期二年,員期滿得連選連任;期內出時,其任人選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員會集人副校長任,負召集會並擔任主

本委員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支給詢費、旅費及出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召集因故不能集或出席會議者,得定委員代理之。

然委員外,員會委員不得指定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第五條 本員會之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或得由集人知會全體委員並經徵得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委員其有利關係之件,應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本委員會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扣除前項情形之委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召人於審議利衝突迴避案時,指派委一至二協助提必要時請校外業人員席提供見,與人員應署保密約書。

第七條 本法經政會議過後,自發布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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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1121031第3157次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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