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設置辦法(第3161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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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28 第258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6.19 第271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1.09 第316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1.25 發布修正第1、2、4點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為促進知識之累積與擴散作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與經濟發展,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下稱本總中心)。
第二條 本總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主任由研發長就具有產學合作豐富經驗之校內外人士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之。並得設執行長或副主任二至三人,協助辦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總中心設諮議委員會,對中心之業務提供諮詢及評議。
諮議委員會由九至十五名委員組成,除研發長、副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推薦,經研發長同意後薦請校長聘兼之。
諮議委員會會議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 本總中心得設功能性分組或中心,各組或中心職掌如下:
一、產學企劃組:負責智財管理與推廣相關業務推動,包括合約協商及制度增修之法務工作、產學合作平台建構、智權相關之教育訓練課程等業務。
二、智財管理與推廣中心:依業務功能分組
(一)智權管理組:負責技術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專利申請、專利維護及其他智權之保護及管理、評估及加值組合等業務。
(二)技術移轉組:負責研發成果相關之智權及技術授權推廣、與非技術移轉性質之產學合作案媒合及合約條件協商等業務。
三、創新育成中心:對於新創事業之育成提供空間、技術及人才、商務、資訊及行政等支援性質服務,藉以提高新創事業成功機率。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