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3 第281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2.11 第302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0.31 第315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2.01 發布修正全條文
113.01.16 113年第1次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113.02.18 第316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3.14 發布修正第1至4、6至7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為辦理本校技術移轉案件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事項,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技術移轉利益衝突處理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技術移轉,指將歸屬於本校之技術研發成果(含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下稱合作對象)以進行產業利用,包括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
三、本要點所稱當事人,指技術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承辦人及審議與決行其技術移轉之人員。
本要點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由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高階經理人之本校技術移轉合作對象。
四、本要點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在合作對象任職任何職務或顧問,或與合作對象進行產學合作或其他技術移轉案。
前二項情形,若資助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本要點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技術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六、當事人執行技術移轉業務時,應充分揭露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情事。每位當事人應主動揭露本人及其關係人前一年內自該合作對象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合作對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七、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即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不得參與授權收益之談判。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應迴避而不迴避時,依第十點辦理。
八、當事人依本要點揭露之個人資料,本委員會僅得於技術移轉利益衝突處理之範圍內使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保護。
九、本委員會應規劃適當訓練課程,以加強本校教職員工對技術移轉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認知與瞭解。
十、當事人及其關係人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虞,應送本委員會審議,並通知其陳述意見。
經本委員會認當事人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時,得由本校進行內部通報。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違反本要點者,當事人應承擔因此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本委員會應將利益衝突審議案件之件數及結果,定期公告在本校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之網頁。
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案件,由辦理技術移轉之業務單位進行內部通報,經本校確認有違反本要點之重大情事時,得由本校向有關機關進行外部通報。
十二、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