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利益揭露及衝突審議,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審核相關利益衝突之情事,於確保本校利益後,本委員會得同意當事人無須迴避。
三、本要點所稱技術移轉,指將歸屬於本校之技術研發成果(含智慧財產)授權或讓與進行產業利用,包括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
四、本要點所稱當事人,指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承辦人及決行其技術移轉之人員。本要點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由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高階經理人之本校技術移轉對象。但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或本校指派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動產、不動產。
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當事人或其關係人與承接本校技術移轉業者有任職或顧問關係,或與被授權業者進行產學合作或其他技轉案。
六、本要點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技術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七、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執行技術移轉業務時,應充分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之方式,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即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
當事人有迴避之虞,或經本委員會認定應迴避者,該當事人不得參與研發成果運用之談判。
八、當事人依本要點揭露之個人資料,僅使用於實施本要點之範圍內,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保護。
九、就本要點所訂利益衝突處理及相關資訊揭露相關事項,應由本委員會進行內部控管。
十、本委員會應規劃適當訓練課程,以加強當事人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認知與瞭解。
十一、執行技術移轉之創作人、承辦人及決行人員違反本要點,應負擔因此而衍生之所有行政與法律責任。
十二、本委員會應對利益衝突審議案件之件數與結果,定期公告在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網頁。
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案件,由辦理技轉業務單位進行內部通報,經本委員會確認有違反本要點之重大情事時,得由本校向有關機關進行外部通報。
十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校同意外,當事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將本校技術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業者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
十四、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