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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
2022-09-23

109.11.23  發展處務議通過

111.08.05 發布修正法規名稱、第1-6

 

第一條 依據

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技轉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申請審議程序

技轉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專利審議程序,乃由發明人先提出提案表與自評表,再由本校研究發展處(下稱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委請專利事務所製作檢索報告,並由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提出分析意見表後,將前述文件提供給三位以上(含)技術審查委員進行審閱,並在專利申請評估表提出評估意見及評分。

前項技術審委員,由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承辦人員推薦人選,發明人亦得提供技術審查委員名單,最後由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主任決定。技術審查委員中,應至少有一位校外委員。

每位技術審查委員應針對申請專利發明之新穎創新性、可技轉性及市場需求、潛在技轉廠商、市場取代性、其他技術加值可能性、發明人先前專利申請及技轉表現等進行評分,評分通過標準者,由本校申請專利,並以書面通知發明人。如專利申請審議未通過,研發處產學合作總中心得依發明人之請求,以不具技術審查委員姓名之方式提供審議結果予發明人參考,但發明人不得表示不服。

 

第三條 專利費用

技轉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發明人應依各階段實際發生金額一次繳付,該各階段分別如下:

一、申請階段:專利申請至獲證預估衍生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申請、審查、再審查、答辯等程序費用)

二、領證階段

()中華民國專利:領證及一至六年維護費。

()美國專利:領證及一至七.五年維護費。

()其他國別專利依本款第一目辦理。

三、維護階段

()中華民國專利:每三年為一期繳納。

()美國專利:依照官方繳費期程辦理。

()其他國別專利依本款第一目辦理。

 

第四條 終止維護

技轉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專利終止維護程序如下:

一、由研發處與該件專利發明人討論並進行專利狀態確認,產出專利狀態評估表。

二、由研發處邀請專家評估並提出審查意見。

三、前款審查意見經研發處承辦單位主管複核後,送交審議小組進行審查。

四、經審議小組提請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下稱權委會)同意終止維護者,於研發處網站發布專利讓與公告。

五、發布專利讓與公告三個月後,提送權委會進行最終審議,經權委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辦理專利終止維護。

前項第三款之審議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研發長自權委會委員中遴選,並得視情況另行延請校外委員。研發長(或指派代表)擔任審議小組主席。

 

第五條 技轉流程

技轉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研發成果運用樣態,分別如下:

一、授權(含非專屬及專屬授權)

()授權公告。

()技術移轉條件審核。

()契約協商。

()研發長決行後簽署技術移轉合約。

二、無償使用

()無償使用公告後契約協商。

()審議小組審查。

()權委會審查。

()研發長決行後簽署技術移轉合約。

三、讓與

()讓與公告。

()技術移轉條件審核。

()契約協商。

()審議小組審查。

()權委會審查。

()研發長決行後簽署技術移轉合約。

四、快速無償授權:為即時因應緊急災害或疫情,並發揮本校之社會責任,由研發處主動篩選立即可用之研發成果、確認發明人可配合進行,並經權委會以通訊方式審查該案之緊急性及必要性後,得採用快速無償授權程序:

()快速無償授權公告。

()廠商提出申請並使用本校合約範本,以二年非專屬授權為原則,若有必要,得予展延。

()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審查,如經揭露無利益關係,得送備查。

()研發長決行後簽署技術移轉合約。

()審議小組備查。

 

第六條 本細則經研發處處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下載: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辧法施行細則(1110805發布)_2209231002429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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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發字第1110059799號函_2209231002509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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